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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咸安区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拒不缴纳水土补偿费案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5-09-26  稿件上传:咸宁水利

一、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定,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既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做好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2021年5月,咸安区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开发建设某光电物流港项目,依法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申报了《某光电物流港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批准该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要求其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022年4月,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通知书》,通知其应缴纳某光电物流港项目水土保持费7.13万元。2022年5月,因当事人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通知书》,催促当事人在5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费。2022年8月,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告知若其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将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同年8月底,因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决定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2022年9月底,在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7.13万元,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按应缴水土保持费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万余元。2023年5月,在当事人逾期未依法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经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自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通知书》后,针对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在2022年5月至8月的三个月期间内,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催缴和责令限期缴纳,在认定当事人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下,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结合当事人逾期三个月以内的轻微情形,确定本案的处罚额度。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9项中违法情节及程度“轻微”的标准,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有权作出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本案中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在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的过程,依法实施核定通知、催缴告知、责令补缴等程序,对当事人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义务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受称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确定恰当的处罚幅度。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从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的全流程中严格依法履职,全面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既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统一,对指导我市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办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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