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办理审批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自行或委托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办理审批手续 | 防御科、湖泊科、市河道堤防局;市民之家市水利局窗口:0715-8126379 |
2 | 取(用)水户取水前,应当取得取水许可 | 无证取(用)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 | 取(用)水户在取水前,应自行或委托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办理取水许可 | 河长科; 市民之家市水利局窗口:0715-8126379 |
3 | 生产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审批 |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 | 生产建设单位开工前,应自行或委托编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 农水科; 市民之家市水利局窗口:0715-8126379 |
4 |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原审批机关完成报备 | 水保科:0715-8128837 |
5 | 在河道管理内钻探项目在实施前,应办理审批 | 在河道管理内钻探项目,施工单位未批先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 | 在河道管理内钻探项目在实施前,应将施工方案、图纸、安全协议、现场监管责任人员信息等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 市河道堤防局, 市民之家市水利局窗口:0715-8126379 |
6 | 经批准的涉湖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 经批准的涉湖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未清场直接离开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经批准的涉湖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恢复湖泊原状 | 湖泊科: 0715-8128832 |
7 |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市水政支队:0715-8128870 |
备注:
1.本清单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本规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