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以十大信誉彩票平台名义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均需经过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二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18号、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省委依法治省办鄂法办发〔20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涉及的具体事项目录(见附件1)。
因法规变更、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由具体负责的科室(单位)告知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及时调整。
第四条 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应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市本级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许可决定;
(二)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三)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需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批)的许可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
(一)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三)因案情复杂或者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四)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强制决定属于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
(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合法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可能产生执行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九条 下列行政征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市本级直接征收的发生较大缴纳争议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十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应该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具体承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科室(单位)应当在正式拟定行政决定书前,以书面形式(见附件2)报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承办科室(单位)的拟办意见及理由、依据;
(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许可类: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
3.拟办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不规范或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二)行政处罚类: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决定的建议;
3.拟办行政处罚决定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4.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三)行政强制类
1.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已产生法定效力,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相关催告程序履行到位,拟办行政强制决定内容合法规范,提出同意的意见;
2.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合法或法定效力未定、相关催告程序未履行到位的,提出不应强制执行或暂缓强制执行的建议;
3.拟办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内容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行政征收类
1.征收项目合法合规,征收对象正确,征收数额准确,收费程序合法规范,提出同意的意见;
2.征收项目不合法合规、征收对象不正确,提出不应作出征收决定的建议;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缴费程序不规范,提出纠正的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自受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案情复杂的,经报批,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经过法制审核后,承办科室(单位)应该在5个工作日报局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以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3)的形式出具,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科室(单位)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审核人员应在审核意见上签名。
第十五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时,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或行业专家参与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
承办科室(单位)对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审申请表(见附件4),阐明复审依据及理由。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办科室(单位)出具书面复审意见(见附件5)。
承办科室(单位)同意复审意见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报局负责人签字;承办科室(单位)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报局负责人签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集体讨论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通过法制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报局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单位)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请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彩票平台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彩票平台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