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咸宁高新区工委、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委、市委社会组织工委、湖北科技学院党委、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建设和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核算收缴党费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9〕1号)有关规定执行。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收缴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从2014年10月起执行)。
(2)对于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其余县(市、区)的每月交纳党费1元。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O.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l%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O.2元。
(5)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6)党员应当在每月“主题党日+”当天主动交纳党费,不准从工资代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交。
(7)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2.党费核算以县级有党费留存权的党委(工委)为单位统一安排部署。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及时、足额上缴党费。各地各单位要组织相关党务工作者开展培训,使每一位党务工作者准确掌握党费收缴比例和标准。县级有党费留存权的党委(工委)每年要组织本地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收缴党费核算工作,并将核算结果以党支部(党总支)为单位面向广大党员公示公开,接受党员监督。各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核算情况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核,各级党委(工委)将本地本单位党费核算汇总情况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始党费收缴工作。
二、严格按规定规范党费使用范围
1.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向农村(社区)和困难党组织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为:教育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或帮扶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2.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党费使用范围,研究确定党费使用的具体科目。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按要求规范党费管理
1.各县(市、区)每年上缴本地全年党员实交党费的40%,留用60%。
2.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每年上缴全年党员实交党费的30%,留用70%。咸宁高新区工委每年上缴所属企业党组织全年党员实交党费的10%,留用90%;每年上缴横沟桥镇全年党员实交党费的40%,留用60%。湖北科技学院党委、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每年上缴全年党员实交党费的40%,留用60%。市国资委党委每年上缴所属企业党组织全年党员实交党费的50%,留用50%。
3.专门成立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规定,其党费收缴和管理坚持先收缴再返还的原则,由其上一级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并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返还党费不层层执行,不影响本地本单位党费上缴总额。
4.县级以下党组织不享有党费留存权,其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如数上缴。
5.各地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报告的内容是:上年底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党委书记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长为直接责任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基层党建考评。
2.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党费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定期检查对账制度、使用审批制度、公开报告制度、专项管理制度,保证党费安全和管理规范。
3.各地各单位要开展一次2015和2016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集中清理,对于欠交、少交、未交的党员,要及时督促按时足额补缴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对于违反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集中清理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形成自查报告,请于8月3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市委组织部将于9月上旬抽派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不严格执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将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