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崇阳县中津洲碱水圳升级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在陆水中津堤(陆105+530)堤脚处新建防涝排洪泵站。
二、本项目(项目代码:2020-421223-78-01-060499)位于彩票平台崇阳县经济开发中心陆水右岸中津堤陆 105+530。主要建设内容为:本工程对碱水圳及支流进行清淤疏浚、支挡防护,总长为2.01km。对沟渠堤岸进行景观绿化。在中津堤(陆105+530)堤脚处新建防涝排洪泵站,规模为10m³/s;出水管采用两组D1000翻堤钢管,每组3根,堤顶埋深0.83m,钢管总长224m;出水压力钢管出口段接消力池,两处消力池均位于堤身处,尺寸均为宽8.84m,长10m。拟建泵站两侧消力池现状已完工,管道穿堤部分暂未施工,泵站基坑已开挖。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等的要求,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意碱水圳及其支流城区段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
四、你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堤防回填、穿堤建筑物防渗措施、出水压力钢管左右两侧堤防深层搅拌桩防渗、消力池两岸边坡生态护坡、两座沉井采用回填灌浆等防洪补救措施进行专项设计,并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开口子工程必须在汛期到来前完成堵口复堤;工程施工时应考虑碱水圳来水,明确排水措施。产生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崇阳县中津洲碱水圳升级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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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崇阳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