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平台2011年防汛费征收公告
索引号 : 11337629/2011-105514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彩票平台
名       称: 十大信誉彩票平台2011年防汛费征收公告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1年06月23日
为了保障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原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咸署发[1995]43号文件的规定,现已全面部署2011年度防汛费征收工作。为认真开展全市防汛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汛是我市天大的事,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缴纳防汛费是每个纳费义务人依法应尽的义务,所有纳费单位和个人都应以防汛抗灾大局为重,切实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纳费义务。
二、本市境内下列非农业人口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姓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姓公民(包括外市在本市境内从业的公民)。
机关、社团组织、事业、企业单位(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等是本单位防汛费纳费人的代收义务人,代收义务人可在发放工资时扣收防汛费。
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征(代)收防汛费,应使用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三、市直机关、社团组织、在本市境内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要积极代收所属职(员)工(含临时工)应缴纳的防汛费,并于4月30日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缴纳。
四、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鄂政发[1995]43号文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有关防汛费的减免事宜,按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防汛费征收应使用专用票据,对不用“票据[2011]”或用其它票据征收防汛费的行为,纳费义务人可以拒付并举报(举报电话8128870)。 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防汛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