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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37629/2004-105514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十大信誉彩票平台

名       称: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年02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04年02月28日

  (咸署发[1995]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我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省防汛部门负责中央驻鄂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防汛费的征收;地市州县主管防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费的征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征收和留交作如下通知:

  1、市防汛部门征收的三行政区所辖非农业人口(含县、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防汛义务工(每人每年5个工),1995年折资每人25元,由县征收的防汛费总额的70%留本行政区防汛部门,20%上解地区防汛部门,10%上解省防汛部门。

  2、地区防汛办公室受省防汛部门委托收取在本区内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防汛费,现转为委托各县、市防汛部门代收。其分配比例为:防汛费总额的70%上解省防汛部门,15%上解地区防汛部门,15%为县、市防汛部门委托的代收费。

  在温泉的中央、省属、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地区防汛部门直接收取。

  3、地直驻在各县、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农场)由地区防汛办公室委托各县、市防汛部门 代收,其委托收费为总额的20%,上解地区防汛部门60%,上解省防汛部门20%。

  4、咸宁温泉旅游经济开发区所管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及其他非农业人口纳费义务人的防汛费,由地区防汛部门委托温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代收,其防汛费总额的30%上解地区防汛部门,10%上解省防汛部门,60%由咸宁温泉旅游经济开发区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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